boss.com.tw的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結果揭曉

 

有關<boss.com.tw>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結果揭曉,由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所受理的此件網域名稱爭議(本案號:STLC2001-002),已由專家小組做出決定,繼續由原註冊人台亞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此一網域名稱。

本案申訴人為德商雨果伯斯公司(Hugo Boss, Inc.),其主張台亞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的<boss.com.tw>網域名稱,其特取部分<boss>與該公司之<BOSS>、<HUGO BOSS>等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有所混淆。且「boss」一詞已因申訴人之反覆使用,成為一頗具顯著性、著名性的商標,並已獲我國商標註冊之申請許可。申訴人並認為註冊人覬覦申訴人商標之知名度,誤導一般消費者至其網站瀏覽,進而獲取商業利益。註冊人則主張早於2000年7月規劃「博網」網站之規劃,且從未以申訴人之名義,或其他類似或易造成他人混淆的商標或文字,對外公開從事商業行為。此外,在本身網站上的相關內容,亦無公開或隱含任何與申訴人所註冊營業項目相同或近似之處。再者,註冊人藉由網站所提供的服務,旨在協助一般企業達成「自行開辦網路商店」的目的,因此以「boss」註冊應有正當性。

擔任本案專家小組的元智大學資訊社會研究所王琦教授首先指出,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原則上是採取書面辯論主義,由專家小組就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證據,作為決定基礎。申訴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申訴的三個要件都成立。專家小組認為,雖然<boss.com.tw>網域名稱的特取部分「boss」,與申訴人的商標近似,而有造成混淆的可能,然而在本案申訴人對其他兩個申訴要件,並未列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成立。

專家小組在決定書中指出:註冊人所主張已以善意使用或準備使用系爭網域名稱的見解可。另外在註冊是否具有惡意的認定上,專家小組認為,就申訴人認為註冊人之註冊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四款之事由而言,申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註冊人在主觀有阻止申訴人使用系爭的網域名稱。在客觀上會妨礙申訴人註冊該網域名稱方面,係因註冊人已先行以合法正當方式註冊;此一排他性為註冊的必然結果,因此並不足以據此認定註冊人從事「惡意」的行為。申訴人雖得以證明其註冊商標為世界著名商標,然而註冊人以英文之「boss」為「老闆」之義,建構其輔導一般公司開辦網路商店,提供企業建構電子商務環境所需資訊系統之網站,並先於申訴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其註冊應具有正當性。依註冊人所提供之證據及各項資料,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之主觀意識,並無意圖混淆申訴人之商標,藉以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以達其營利之目的。

因此綜上所述,本案專家小組遂不認為本案申訴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三要件,因此決定駁回申訴人對系爭網域名稱所提出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