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

各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要點
  • 89.01.12董事會通過
  • 89.05.16交通部備查
  • 90.03.06董事會修訂
  • 90.04.03交通部備查
  • 97.07.15董事會修訂
  • 97.08.01交通部備查
一、 依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除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 之相關規定外,悉依本要點運作。
二、 各委員會之委員人數(含主任委員)以九至十七人為原則,其中董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半數,且委員人選之 專長應與委員會性質相關。

新聘委員之人數、人選經主任委員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替補時亦同。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視業務需要續聘之。但得視特殊需要,以更短期聘任之。委員如有具體不適任事由,由主任委員報請董事會同意後,暫停其執行業務或予以解聘。
三、 委員會依需要召開會議或聯席會議,並由召集之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主席,且每次出席委員必須超過半數始得開會。委員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惟會議議案之討論與表決,如有涉及自身利益時,委員應迴避之。
四、 委員會議召開時,本中心得因主管機關交辦或任務執行需要,主動提出議題交付委員會討論。委員會得邀請本中心各組人員列席報告相關業務執行情形。另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中心派員兼任,負責協助主任委員會議之準備及決議事項之追蹤。召開會議之相關行政支援及會議記錄等事宜,亦得由本中心指定一名職員協助辦理之。
五、 委員會會議記錄應於一個月內送中心轉呈董事長核閱,並提下次董事會備查。其會議相關決議事項,得交付本中心各組執行,惟如本中心各組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董事長同意後提董事會復議之。
六、 委員會依業務性質必須事前進行專案研究者,得委託委員或合適之專家學者進行專案研究。專案研究之申請人研提計劃書經委員會通過,送中心轉呈董事長核定後執行之。
七、 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等。
八、 各委員會依其業務需要,得再行訂定其細部設置要點或執行辦法,惟不得與本要點牴觸。如有其它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並陳報交通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