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位址/ASN管理政策
- 90.01.17第七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
- 91.02.22第14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一次修訂
- 91.06.17第16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二次修訂
- 93.10.21第28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三次修訂
- 107.5.21第84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四次修訂
一、 目的
為配合國際IP位址分配及發放趨勢,並符合使用及管理之付費原則,依「TWNIC IP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三章服務收費標準」,制訂本辦法。
二、 收費對象
(一) 以現有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為既定收費成員,新成員則需依目前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程序通過後,加入成為新成員。
(二) 非成員部分,依「TWNIC IP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一章第五條之網路使用者之定義稱之。
三、 成員權利與義務
(一) 成員權利
1. 可依需求直接向TWNIC提出IP位址需求之申請。
2. 可向TWNIC提出IP申請與管理之意見和建議, TWNIC應評估其可行性並積極配合。
3. TWNIC 應提供IP申請與管理之相關資訊服務。
(二) 成員義務
1. 應配合TWNIC相關規章制度。
2. 應將核發之IP 相關資料建置於 TWNIC 之Whois 資料庫內,並定時更新, 以保持於資料庫內之資料為最新之資料。
3. 保證DNS與國內外Routing能正常運作。
4. 所代理核發的IP位址需於向TWNIC申請IP位址後一年內使用至 80%,否則 TWNIC得取消其代理權,並於必要時可回收所核發之IP位址。
5. 於提出IP位址申請時, 應對實際需求進行正確評估, 並提出各項需求表格及相對應資料。於TWNIC進行各項查證時, 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6. 於APNIC分配政策變更時, TWNIC 將隨之調整相關政策, 代理發放單位應配合相關改變。
7. 代理發放單位不可同時向APNIC申請IP位址, 若經查證有同時向兩方申請之事實, TWNIC可取消其代理發放權。
8. 代理發放單位應依此辦法繳交相關費用,若未依規定繳費且經通知後半年內仍未繳交者,TWNIC可取消其代理發放權,並回收所核發之IP位址。
四、 收費額度
(一)成員收費
1.IP位址維護年費
成員等級 | IP 位址數量 | IP位址維護年費 |
9 | > /13 | NT$441,000 |
8 | ≦ /13 | NT$401,000 |
7 | ≦ /14 | NT$334,000 |
6 | ≦ /15 | NT$260,000 |
5 | ≦ /16 | NT$184,000 |
4 | ≦ /17 | NT$122,000 |
3 | ≦ /18 | NT$77,000 |
2 | ≦ /19 | NT$45,000 |
1 | ≦ /20 | NT$25,000 |
2.IP 位址分配費用
此費用係於IP位址分配時之一次收取費用,以 /21 ( 8 class C ) 為最小計算單位,每單位費用為NT$1500元,即/21收費1500, /20 收費NT$3,000,/19收費NT$6,000,/18收費NT$12,000,其餘依此類推。
(二) 非成員收費
以 /20 ( 16 class C ) 為最小計算單位,每單位費用為每年NT$25,000元,即 /20收費每年NT$25,000,/19收費每年NT$50,000,/18收費每年NT$100,000,其餘依此類推,若分配不足/20且大於/22,則以/20費用計算。
五、 費用繳收原則
(一) IP位址維護年費:
1. 新進成員,第一年由其自行認定成員等級,爾後每年依其實際IP位址數擁有量調整之。第一年之年費,依其加入月數佔全年之比列計算。
2. 舊有代理發放單位,可依89年度由TWNIC實際核發予其之IP位址數計算其90年度成員等級,爾後每年依其實際IP位址數擁有量調整之。未滿一年之代理發放單位成員等級之認定,依新進成員之原則處理。
3. 若成員欲申請之IP位址數量超出其所屬等級之上限,則需提升其成員等級,方可進行後續IP位址申請作業,並需補交原年費與新年費之差額。
(二) IP位址分配費用:依實際核發數量計算。
六、 附則
(一)本辦法經TWNIC「IP位址及協定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由TWNIC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