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位址/ASN管理政策

IP 發放管理收費辦法
  • 90.01.17第七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
  • 91.02.22第14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一次修訂
  • 91.06.17第16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二次修訂
  • 93.10.21第28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三次修訂
  • 107.5.21第84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四次修訂
  • 112.11.22第98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五次修訂

一、目的

為配合國際IP位址分配及發放趨勢,並符合使用及管理之付費原則,依「TWNIC IP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三章服務收費標準」,制訂本辦法。

二、收費對象

TWNIC取得IP位址/自治系統號碼(ASN)之代理發放單位及網路使用者(定義皆同TWNIC IP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皆須繳交IP位址維護年費。

三、代理發放單位及網路使用者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可依需求向TWNIC提出IP位址需求之申請。若有需求請至網站提出申請https://ipapply.twnic.tw

2.待申請IP位址並成為TWNIC會員後,若有ASN之需求,可再向TWNIC提出申請。

3.可向TWNIC提出IP申請與管理之意見和建議,TWNIC將評估其可行性並積極配合。

4.TWNIC 應提供IP申請與管理之相關資訊服務。

(二)義務

1.應配合TWNIC相關規章制度。

2.應將核發之IP相關資料建置於TWNIC Whois 資料庫內,並定時更新,以保持於資料庫內之資料為最新之資料。

3.保證所管理之DNS與國內外Routing能正常運作。

4.於提出IP位址申請時,應對實際需求進行正確評估, 並提出相對應資料。於TWNIC進行查證時,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5.APNIC分配政策例如收費方式有所變更時,TWNIC將隨之調整相關政策以因應APNIC之政策變更,代理發放單位及網路使用者應配合相關之變更或調整。

6.代理發放單位或網路使用者不可同時向APNIC申請IP位址,若經查證有同時向兩方申請之事實,TWNIC可取消其使用權,並回收所核發之IP位址。

7.代理發放單位或網路使用者應依此辦法繳交相關費用,若未依規定繳費且經通知後半年內仍未繳交者,TWNIC可取消其權利,並回收所核發之IP位址。

四、 收費額度

(一)IP位址維護年費

IP位址維護年費將根據代理發放單位或網路使用者持有的位址數(IPv4IPv6)及以下算式計算:

基本費(Base Fee)*匯率因子(Currency Factor)*位元因子(Bit Factor)位址位元數(Address Bit)

就以上各項參數之數值說明如下:

1. 基本費(Base Fee)

202511日之前,IPv4之基本費為新台幣19,084元;IPv6之基本費則為新台幣14,568元。惟自202511日起,IPv4IPv6之基本費皆將每年調漲4.75%,且其後將依據APNIC進一步公告調整。

2.匯率因子(Currency Factor)

此項因子之不區分IPv4IPv6之情形,且係以澳幣兌換新台幣匯率為22作為基準(基準匯率)202511日之前,無論澳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為何,匯率因子皆固定為1

202511日起,TWNIC每年將依據台灣銀行網站(https://rate.bot.com.tw/cr )公告前一年八月之澳幣兌新台幣匯率(前年度匯率)調整匯率因子。倘澳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漲跌幅未逾基準匯率之10%(即介於19.824.2之間),則匯率因子亦將維持為1;惟如漲跌幅逾基準匯率之10%時,匯率因子將依據以下算式調整:

 匯率因子=1+

3.位元因子(Bit Factor)

此項因子之不區分IPv4IPv6之情形:

202411日起,為1.31

202511日起,為1.315

202611日起,為1.32

202711日起,為1.325,且其後將依據APNIC進一步公告調整。

4.位址位元數(Address Bit)

IPv4之情形,此項因子之計算式為

IPv6之情形,此項因子之計算式為

,惟該計算結果倘小於0,則以0作為位址位元數。

(二)ASN費率

每位會員可免費取得2ASN,自202511日起,TWNIC將對取得超過2ASN之會員收取費用如下:

1.自會員取得之第3ASN起算,每個ASN收取年費新台幣2,200元。

2.倘如該ASN係於202511日以後取得,則除上述年費外,每個ASN將另收取一次性之分配費新台幣11,000元。

五、IP位址維護年費繳收原則

(一)依第四條計算出之IPv4位址維護年費及IPv6位址維護年費,以較高金額者作為代理發放單位或網路使用者需繳交之IP位址維護年費。

(二)新進代理發放單位或網路使用者,第一年之年費,依其加入月數佔全年之比例計算。爾後每年依其實際IP位址數量調整之。

(三)若代理發放單位或網路使用者因取得之IP位址數量增加,需計算原年費與新年費之差額,再以月數佔全年之比例計算及補交。

 六、附則

(一)本辦法經TWNICIP位址及協定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由TWNIC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