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位址/ASN管理政策

TWNIC IP位址申請及發放原則
  • 92.03.31第20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
  • 93.05.27第26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修訂
  • 111.02.18第92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修訂

一、網際網路位址(含IPv4及IPv6位址以下統稱「IP位址」)之申請及發放,除「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原則規定處理。

二、經TWNIC(以下稱「本中心」)授權之代理發放單位(註一)或對IP位址有大量需求之其他網路使用單位,得向本中心申請IP位址,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1. 填寫申請表格及輔助說明資料送交本中心審核。申請者所繳交之申請文件應詳細、確實;除申請表格外,應儘可能提供網路主幹架構圖、機房網路架構圖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設備採購證明、數據電路租用證明)以供本中心審核人員瞭解實際需求。
2. 非首次申請IPv4位址者,其先前核發的位址之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本中心得依申請者登錄於Whois 資料庫中之資料檢核之。未滿百分之八十者,除有急迫性之需求,不得提出申請。
3. 非首次申請IPv6位址者,其先前核發的位址之以最小網段/56來配發之使用率HD-Ratio(註二)應達0.94,本中心得依申請者登錄於Whois 資料庫中之資料檢核之。HD Ratio未滿0.94者,除有急迫性之需求,不得提出申請。
4. 本中心應於收到申請表之日起七天內審核,並將結果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申請單位。
5. 若申請表格中資料有誤或不完整,本中心應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待申請者改正或補充資料後再重新審核。

三、用戶向代理發放單位申請IP位址之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1. 代理發放單位應審核使用者實際需求,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檢據相關證明文件。
2. 於IP位址核發後,代理發放單位應即時將該IP位址網段資料建置於本中心WHOIS 資料庫,以供大眾查詢、偵錯,並確保位址之唯一性。
3. 代理發放單位處理用戶申請、變更、停用IP位址時,應審驗其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並即時更改WHOIS資料庫內容,以確保資料庫之真實性及正確性。

四、代理發放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核發IP位址予其用戶:
1. 固接用戶(例如:專線、DSL、Cable)IP位址指定應依用戶實際使用網際網路之設備數定之,不可僅依頻寬之大小決定。
2. 非固接用戶(例如:撥接)若無特殊因素建議指定動態IP 位址。

五、代理發放單位違反本原則所列之規定者,視為違反本中心「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雙方間之切結書。情節重大、且有損害用戶權益之情事者,本中心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對代理發放單位之授權及合作。

六、本原則經本中心「網際網路位址及協定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七、本原則如有疑義,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 附註:

(註一) 代理發放單位
凡經TWNIC審核通過授權代理發放IP位址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稱之。 為建立分層管理之機制, TWNIC透過代理發放單位將IP位址指定予一般網路用戶, 故代理發放單位可逕向TWNIC申請所需IP位址。

(註二) HD-Ratio
HD-Ratio為主機密度 (Host Density) 之比率,即網段位址使用率。其計算公式為:

         log(number of allocated objects)
HD = ---------------------------------------------------------
         log(maximum number of allocatable obj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