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位址/ASN管理政策

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自治號碼(ASN)註冊服務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93.04.08第二十五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實施

109.08.11第九十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修定

111.10.19第九十四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修定

一、 成立法源:
依主管機關訂定發布之「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之規定,於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下設置網際網路位址/自治號碼註冊服務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之運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主要任務
1.我國網際網路位址/自治號碼註冊服務費用收取標準之費率訂定。
2.國內外網際網路位址/自治號碼註冊相關費率制定資料之收集及研擬因應。
3.執行董事會、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交辦與網際網路位址/自治號碼註冊服務費用訂定之相關事項。

三、 委員資格、任期與改選
本委員會之委員人數(含主任委員)以七至九人為原則,委員應具有與委員會主要任務相關之專長,並排除與費率有關的業者。本委員會委員之人數、人選經主任委員提請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遞補時亦同;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委員如有不適任事由發生時,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通過後,得予以停聘。

四、 運作方式
本委員會依需要召開會議,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主席,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若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會應本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務,如有涉及自身利益時,委員應自行迴避之。
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時,本中心得因主管機關交辦或任務執行需要,主動提出議題交付本委員會討論。另本委員會得設執行袐書一人,由本中心網址及協定服務組指派一名職員擔任之,負責協助主任委員進行會議之準備及決議事項之追蹤。另本委員會得邀請本中心各組人員列席報告相關業務執行情形,會議之行政支援及會議記錄等事宜,亦得由本中心指定一名職員協助辦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相關決議事項,應提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執行之。
本委員會依業務性質必須事前進行專案研究者,得委託委員或合適之研究人員進行專案研究。專案研究之申請依本中心委託研究計畫相關辦法辦理。

五、 報酬
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本中心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等。

六、 其他
本要點經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