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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利害關係人
網路治理概念的興起

隨著90年代經濟逐步全球化,「治理」一詞泛見於經濟學和政治學文獻中;學者利用此詞彙描述不同領域的公私部門活動,進而衍伸出全球化治理的概念。儘管各方對於治理的定義不同,但普遍共識為「治理體系應從政府主導轉向多層次治理,甚至是無政府的治理」(朗平,2017)。

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1995年發表的《我們的全球夥伴關係》報告中,如此定義「全球治理」:


「治理在全球層次上向來被視為政府間的關係,亦與非政府組織、各種公民活動、跨國企業和全球資本市場息息相關。」

報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種「公共或私人的個體和機構」管理共同事務之諸多方式的總和。它調和相互衝突或不同的利益,並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它既包括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自願遵守、或認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簡言之,治理不是一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部門也包括私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過程。

「網路治理」一詞則可追溯至網路治理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WGIG);此小組因應2003年聯合國世界資訊社會高峰會(World Summit on Information Society,WSIS)日內瓦階段會議發表的「原則與行動宣言」成立。有鑑於2001年WSIS 草創之際設定的資訊社會議題範疇過於廣泛,2003年WSIS建立WGIG,期能確認網路治理的工作定義(working definition),並找出當時網路治理面臨的相關議題,特別是當時最受矚目的焦點: ICANN組織和國際電信聯盟(ITU)之間,就全球網路監督模式之爭議。

WGIG在2005年6月發表WGIG工作報告,作為WSIS尋求共識的討論依據。WGIG提出的網路治理工作定義為:


「網路治理是政府、民營企業和公民社會依各自的角色職責,為形塑網路的應用與進化,發展並實施共同建立的原則、常規、規則、決策流程和方案。」

此工作定義的主要貢獻在於確立「政府」、「民間企業」和「公民社會」三方(多方)共同參與網路治理的概念。此工作定義亦點出網路治理的具體問題:各群體皆擁護不同的利益、具不同作用且偏好不同的參與形式,但這些元素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重合。因此,三個群體間的互動和討論是網路治理的重要關鍵。

聯合國於2005年資訊社會突尼斯議程(Tunis Agenda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中主張「應盡快且全面採用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2006年起,網路治理論壇(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IGF)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就此成為多方利害關係人討論網路治理公共政策議題的平臺。

除自2006年起每年舉辦的聯合國IGF之外,全球90多個國家的政府與各界代表亦於2014年發表《網路世界多方利害關係人聲明》(NETmundial Multistakeholder Statement),強調「網路治理應該建立在民主、多方利害關係人的進程上」。聲明中認定的多方利害關係人包括:政府、民間企業、公民社會、技術社群、學術機構以及網路使用者(NETmundial, 2014)。

聯合國亦於2015年12月再次肯定並支持多方模式,聯合國大會通過WSIS 十年成果文件,重申多方利害關係人合作的價值與原則,並將在未來10年持續舉辦IGF(Kleinwächter, 2016, January 11)。

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以下簡稱多方模式)不僅限於網路治理。Almeida, Getschko and Afonso(2015)指出,1992年於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CED)是史上首次強調「利害關係人」的國際會議,而會議後發布的《二十一世紀議程》(Agenda 21),也是國際協議中首次出現「利害關係人」等相關內容。Almeida 等人認為,「永續發展」與「網路治理」比其他領域更著重「放眼未來」,往往強調以未來發展為主軸制定政策,這也是環境發展及網路議題更歡迎、也更容易接納多方模式的主要原因。

多方模式雖非網路治理領域首創,但其概念與網路發展的本質、國際網路早期的管理方式皆不謀而合。網路技術原來自社群;網際網路工程任務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W3C 等發布的網路協定與標準,皆出自公開透明、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的討論流程(Savage, 2015)。網路發展初期幾乎不見政府部門參與,更沒有由上而下、集中管理的規劃;業界及學界的技術人員在建造網路時,皆以合作、協商、由下而上與共識決的方式工作。這某種程度上確立了網路治理的自由精神與文化,也為網際網路在全球迅速普及打下基礎(Kurbalija, 2014;郎平,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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