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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於114年7月2日公告《電信管理法》第5條與第79條修正條文,明確規定提供特定類型電信服務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否則將面臨罰鍰及相關行政處分。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登記義務新增對象
凡提供下列任一服務者,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一)以自己名義對用戶提供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
(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
二、施行與限期
已於114年6月17日以前提供上述服務者,須於115年7月1日前完成電信事業登記。
三、違規處罰規定
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者,將依《電信管理法》第79條第2項第1款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完整修正條文內容,請至 NCC 官網下載 https://ncclaw.ncc.gov.tw/
如有辦理登記相關問題,請逕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地區監理處。
圖片來源:Pexels 上由 Miguel Á. Padriñán 拍攝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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