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資格:
- 一、依法設立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或與網際網路性質相關之公會、協會、學會等之法人或機構。
- 二、業者如為公司,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事者,本中心得拒絕授權其承辦本項業務。
貳、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授權申請原則:
- 一、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取名」之原則
- 以英文通用字元(Generic Term)或其簡稱、或純數字為原則(如mail, kids, info 等)。
- 至少為 3 個字元以上(至多為 63 個字元),且不得與現有第二層網域名稱(.com、.net、.org、.edu、.gov、mil、.idv)重複。
- 除非申請者擁有並能提出證明者,否則不得為著名之商標、姓名或法人英文名稱、簡稱(由本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經諮商相關專業單位或專家後認定之)。
- 除非申請者擁有並能提出證明者,否則不得為我國「縣市(含)級以上地名」、「政府機關名稱」、「學校名稱」或「與國家主權相關」之英文全稱或簡稱。
- 二、與 TWNIC 及全球網際網路網域名稱體系之關係
- 所申請之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將會是全球網際網路網域名稱體系的一環,如申請取名為「book」,則其在全球網域名稱體系為「book.tw」,而於其下註冊之第三層網域名稱則開放自由申請,如「aa.book.tw」。
- 所申請之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機構(Registry)仍為TWNIC,惟 TWNIC 可授權此一獲選廠商為「受理註冊機構(Registrar)」,受理此一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下之第三層網域名稱註冊事宜。
- 此一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之「網域名稱服務伺服系統(DNS Server)」及後續之網域名稱解析服務,皆由 TWNIC 負責提供之。
- 三、申請注意事項
- 一家廠商最多可提出2個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之申請(含與其他廠商共同提案者)。
- 可以多家廠商共同提出一件申請案,惟需有一個主要申請負責單位,作為單一對 TWNIC 之負責窗口,並扮演此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之受理註冊機構。
- 註冊人申請時,原則上建議不需文件審核,惟需有確認註冊人身分之機制。其註冊流程比照現行 idv.tw 之註冊程序辦理。
- 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須具備特殊性或檢索性。
- 申請計畫書中,須規劃其營運模式,包括其下之代理商(agent)及推廣促銷活動計畫。每一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第一年之預計申請量,需保證至少為 1,500 筆(新申請且已完成繳費者)以上之基本註冊量;第二年累計量須達 2,500 筆。第一年未達 1500 筆者,以1500 筆為計價標準;第二年未達 2500 筆者,以 2500 筆為計價標準。
- 計畫書撰寫項目請參考「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受理註冊計畫書撰寫參考項目」
- 四、收費標準及計價原則
- TWNIC 與獲選廠商間之計價方式,原則上比照現行第二層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機構之計價方式,即 TWNIC 收取公告價格之 50%方式辦理。
- 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之公告費率,與現行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相同。
- 如申請廠商有特殊之營運模式,亦可於計畫中提出異於上述之計價模式。
- 五、申請及遴選原則
- 提出相同的「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申請案,如有一件以上,經評審後至多僅會有一件獲選。
- 本申請案之計畫書可不定時提出,TWNIC 接獲廠商計畫書後,將送請最近一次之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隨即辦理簽約,待簽約完成後,即進行該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註冊事宜。
- 提出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之申請,於本中心網站公告二週,並彙整各界反應之意見提網域名稱委員會,做為進行審核參考。
- 第一年(91 年)開放七個以內之第二層網域名稱。
參、受理期間:
每一季第一個月:(一、四、七、十月)之十五日起至三十日截止。
肆、送件方式:
於受理期間內以郵寄 :(郵戳日期為憑)、快遞或親送方式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送達本中心網域名稱服務組。
伍、應備之相關文件:
-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者,須具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各乙份:
- (一)經濟部公司執照。
-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
-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 (四)最新二期(四個月)營業稅申報書及納稅繳款收據影本。
- 二、與網際網路性質相關之公會、協會、學會等之法人或機構者,須具備法人登記證書(加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之影本乙份。
- 三、計畫書二十份。
陸、文件裝封事項:
申請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申請者應逐一填妥簽章後,分別裝入本中心提供之專用封內(經審查文件未齊全或齊備者,視為資格不符本案)。
- 一、證件專用封:
申請者應檢附證件資料:本須知第伍項,應備之相關文件 (須完整、清晰、足以辨識)各乙份,每一份文件之每一頁面並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 - 二、計畫書
將計畫書二十份包裹為一郵件,於受理期間內郵寄(郵戳日期為憑)、快遞或親送至本中心網域名稱服務組。
柒、應備之相關費用:
- 一、申請保證金:
台幣壹佰萬元整的銀行開立之本行本票或本行支票、保付支票(劃線且抬頭指定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壹張。 - 二、第一年軟體維護費及技術服務費:
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的銀行開立之本行本票或本行支票、保付支票(劃線且抬頭指定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壹張。 - 三、上述兩張本票或支票裝入本中心提供之專用信封中,以雙掛號寄至本中心網域名稱服務組收(請勿併入文件或計畫書包裹中寄)。
捌、審查:
- 一、不定期召開網域名稱委員會進行審核申請案。
- 二、提出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之申請,於本中心網站公告二週,並彙整各界反應之意見提DN委員會,做為進行審核參考。
玖、審查結果:
本中心專函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並於中心網站「http://www.twnic.net.tw」公告授權之名單與名稱。
壹拾、應備相關費用之處理:
- 一、經審查資格不符本案者,其所繳納之費用發還。
- 二、經審查資格符合本案者,其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直接轉換為履約保 證金。其所繳納之第一年軟體維護費及技術服務費,本中心直接列 為收入。
- 三、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費用,不予發還,其已發還 者,並予追繳:
-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 (二)業者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 (四)審查合格後,業者不接受審查結果或拒不簽約。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法令行為者。
壹拾壹、履約保證金:
- 一、經審查資格符合本案者,其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直接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 二、履約保證金之退還依契約之約定,但契約書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返還方式以書面為之。
- 三、經審查資格符合本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
- (一)受理註冊之作業轉包者。
- (二)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 (三)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 (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 (五)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 (六)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 (七)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 (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 (九)本申請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壹拾貳、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 一、經審查資格符合本案之業者,必須合作測試『受理註冊之系統』完 善後,始得提供註冊服務。
- 二、相關辦法詳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 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合約(範 本)」及「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受理註冊計畫書撰寫參考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