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NIC IP位址申請及發放原則

92.03.31第20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
93.05.27第26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修訂
111.02.18第92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修訂
114.06.20第105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修訂


  • 一、網際網路位址(含IPv4及IPv6位址以下統稱「IP位址」)之申請及發放,除「TWNIC IP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原則規定處理。
  • 二、經TWNIC(以下稱「本中心」)授權之代理發放單位(註一)或網路使用者,得向本中心申請IP位址,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1. 填寫申請表格及輔助說明資料送交本中心審核。申請者所繳交之申請文件應詳細、確實;若為代理發放單位,除申請表格外,應提供網路主幹架構圖、機房網路架構圖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設備採購證明、數據電路租用證明)以供本中心審核人員瞭解實際需求。
    2. 非首次申請IPv6位址者,其先前核發的位址之以最小網段/56來配發之使用率HD-Ratio(註二)應達0.94,本中心得依申請者登錄於Whois 資料庫中之資料檢核之。HD Ratio未滿0.94者,除有急迫性之需求,不得提出申請。
    3. 本中心應於收到申請表之隔日起六個工作天內審核,並將結果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申請單位。
    4. 若申請表格中資料有誤或不完整,本中心應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待申請者改正或補充資料後再重新審核。
  • 三、用戶向代理發放單位申請IP位址之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1. 代理發放單位應審核使用者實際需求,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檢據相關證明文件。
    2. 於IP位址核發後,代理發放單位應即時將該IP位址網段資料建置於本中心WHOIS 資料庫,以供大眾查詢、偵錯,並確保位址之唯一性。
    3. 代理發放單位處理用戶申請、變更、停用IP位址時,應審驗其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並即時更改WHOIS資料庫內容,以確保資料庫之真實性及正確性。
  • 四、代理發放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核發IP位址予其用戶:
    1. 固接用戶(例如:專線、DSL、Cable)IP位址指定應依用戶實際使用網際網路之設備數定之,不可僅依頻寬之大小決定。
    2. 非固接用戶(例如:撥接)若無特殊因素建議指定動態IP 位址。
  • 五、代理發放單位或網路使用者違反本原則所列之規定者,視為違反本中心「TWNIC IP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情節重大、且有損害用戶權益之情事者,本中心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終止對代理發放單位或網路使用者之授權及合作。
  • 六、本原則經本中心「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七、本原則如有疑義,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 附註:

(註一) 代理發放單位 凡經TWNIC審核通過授權代理發放IP位址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稱之。 為建立分層管理之機制, TWNIC透過代理發放單位將IP位址指定予一般網路用戶, 故代理發放單位可逕向TWNIC申請所需IP位址。

(註二) HD-Ratio
HD-Ratio為主機密度 (Host Density) 之比率,即網段位址使用率。其計算公式為:

HD =
log(number of allocated objects)
log(maximum number of allocatable ob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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