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 |
怎麼讓註冊人知道他所註冊的網域名稱,已經有爭議產生了? |
A10: |
爭議處理機構會以合理、可行的方式將申訴書送達給註冊人,一般是以以下的方式處理:
1.以郵寄及傳真的方式,將申訴書寄送給登記於註冊機構資料庫中的註冊人地址及傳真號碼。
2.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將申訴書寄至註冊管理機構資料庫中之註冊人電子郵件信箱及postmaster@註冊人之網域名稱。
3. 將申訴書寄到註冊人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寄送的地址,以及申訴人向爭議處理機構所提示的註冊人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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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
當事人可不可以選擇聯絡的方式?有哪些方式可以選擇? |
A11: |
可以,當事人在填寫申訴書或答辯書時,就可以在上面註明是選擇電子郵件傳送,或一般郵件寄送。
如果沒有選擇的話,爭議處理機構會以下列方式聯絡當事人:
一、利用具傳送紀錄之傳真機傳送。
二、利用郵寄或其他寄件業者之服務。
三、經由網際網路傳送,且有傳送紀錄者。
不過,以電子郵件傳送時,必須以純文字的格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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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
什麼情形下,爭議處理程序會終止? |
A12: |
主要有「當事人終止程序」、「依規定終止程序」以及「專家小組裁量終止程序」三種情形,至於造成終止的事由如下:
情形 |
事由 |
規定依據 |
1.當事人終止程序的情形 |
(1) 申訴人撤回申訴,但註冊人如果已經提出答辯書的話,必須得到他的同意 |
實施要點第十七條
第一項 |
(2) 於專家小組作出決定前,當事人就爭議達成和解 |
實施要點第十七條
第二項 |
2.處理程序依規定強制終止 |
(1)申訴人未繳納費用,視為撤回申訴 |
實施要點第十九條
第六項 |
(2)申訴書未符合規定時,雖經爭議處理機構通知申訴人,但申訴人未於通知送達後的五日內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訴 |
實施要點第四條第
二項 |
3.專家小組裁量終止處理程序 |
(1)專家小組認為有不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處理程序的情形 |
實施要點第十七條
第三項 |
(2)法院受理訴訟 |
實施要點第十八條
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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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
對爭議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怎麼處理? |
A13: |
依據爭議處理辦法與實施要點所為的一切行為,都不妨礙當事人間原有的救濟途徑,包括司法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途徑(向公平會檢舉),或者當事人亦得經由仲裁程序解決紛爭。所以不論是哪一方當事人,都可以依據其在法律上既有的權利去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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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
TWNIC在什麼情形下會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 |
A14: |
可以參考下圖的說明:
情形 |
要件或說明 |
規定依據 |
1.收到註冊人或其代理人的書面指示,但不得有處理辦法第十四條之情形 |
註冊人在以下情形時,不得將網域名稱移轉給他人:
1.爭議處理程序進行中,或結束後的二十日內。
2.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程序進行中。除非網域名稱的受讓人,以書面表示同意受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之判斷拘束時,則不在此限。在具備上述要件下,由於註冊人沒有移轉網域名稱的權利,因此TWNIC無須受理其移轉申請。 |
處理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四條 |
2. 經公證的當事人和解契約書 |
爭議處理雙方當事人如果有和解之情形,專家小組應終止處理程序。TWNIC應依此和解書處理。 |
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 |
3.收到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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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 |
4.收到爭議處理機構的決定書 |
依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之期限內,未接獲註冊人所提出之訴訟證明文件者 |
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條第三項 |
5.收到撤回訴訟的證明文件 |
必須TWNIC已經收到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書後,於所定之期限內提出 |
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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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
專家小組如何審理網域名稱的爭議? |
A15: |
專家小組審理的方式,原則上是採取書面審理,也就是就申訴書與答辯書的內容加以判斷。不過,如果專家小組認為有進行言詞審理或其他程序的必要時,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後,才可以進行,並且爭議處理機構可以收取部分所需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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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
專家小組所作出的決定,有什麼樣的效力呢?跟商務仲裁有什麼不同? |
A16: |
專家小組的決定,只有對TWNIC有執行力,也就是說,TWNIC在收到爭議處理機構所送達的專家小組決定書後,如果決定書的內容是「撤銷或移轉網域名稱註冊」時,TWNIC必須加以辦理。至於對爭議雙方的當事人而言,當事人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的訴訟,並不受專家小組決定的影響。
雖然專家小組的選任,與商務仲裁仲裁人的選任過程,有些近似,但兩者至少有兩個重要不同之處:
1.商務仲裁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然而網域名稱的爭議處理程序,並不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才發動這個程序進行的;
2.商務仲裁的判斷,有妨訴抗辯的效力(也就是在仲裁判斷後,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網域名稱的爭議處理程序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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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
專家小組所做成的決定書,會公開讓其他人知道嗎? |
A17: |
依據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原則上專家小組的決定,會全文公布在公開的網站上。不過,如果專家小組認為有正當理由,認為以不公布全文是比較適當的情形時,可以只公布部分的內容。因此,當事人如果認為有不公布全文的理由時,可以透過爭議處理機構,反映給專家小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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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
註冊人可不可以主張說,他因為最近搬家,而沒有收到爭議處理機構所寄送的申訴書,因此爭議處理程序沒有開始? |
A18: |
只要爭議處理機構依據以下的要件寄送申訴書給註冊人,依據實施要點第二條的規定,就有送達的效果了,這個時候註冊人上述的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1.就註冊管理機構資料庫中的註冊人地址與傳真號碼,郵寄及傳真申訴書。所以註冊人如果有遷移或更改傳真號碼的情形,一定要記得通知TWNIC。
2.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將申訴書寄到註冊管理機構資料庫中,註冊人的E-Mail信箱,以及postmaster@註冊人的網域名稱。
3.將申訴書寄到註冊人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所寄送的地址,以及申訴人向爭議處理機構所提示的註冊人地址及E-Mail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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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
被選定的專家有沒有必須迴避的事由? |
A19: |
基本上處理辦法與實施要點並沒有對迴避事由有直接的規定。不過,專家在接受選定前,或者在處理程序進行中,如果發現有可能影響其公平性與獨立性的事由時,應立即向爭議處理機構說明。這個時候,爭議處理機構必須指定替代人選,繼續進行未完成的程序。至於當事人如果有發現專家有不公平或不獨立的事由時,也應該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反應,以妥當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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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
當事人可不可以直接與專家聯繫? |
A20: |
這是不行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果要聯絡專家,必須透過爭議處理機構所指定的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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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 |
當事人要怎麼挑選專家?要怎麼得知這些專家的背景呢? |
A21: |
爭議處理機構會提供專家名單給當事人挑選,所以當事人可以先上各家爭議處理機構的網站,查詢這家爭議處理機構所具備的專家有哪幾位。
要能夠擔任爭議處理機構的專家,必須對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等知識具有相當的瞭解,才能夠獲得爭議處理機構的選任。要知道這些專家的背景,可以向所屬的爭議處理機構查詢,或者在爭議處理機構的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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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 |
如何得知有關爭議處理機構的資訊呢? |
A22: |
最快速的方式,就是直接連上各個爭議處理機構的網站查詢。目前TWNIC所認可的爭議處理機構,網址如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http://stlc.iii.org.tw/
台北律師公會:http://stlc.ii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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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 |
什麼時候可以知道決定的結果? |
A23: |
在專家小組組成後的14天內,或者專家小組所指定的期限內,會作出決定。之後由爭議處理機構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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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 |
申訴人可以同時選擇兩家以上的爭議處理機構,處理同一個網域名稱的爭議嗎? |
A24: |
不可以。申訴人只能夠選擇由TWNIC所認可的一家爭議處理機構,處理同一個網域名稱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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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 |
這一套爭議處理程序有什麼優點?值得讓申訴人依循此一途徑解決爭議? |
A25: |
TWNIC所制訂的這套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最重要的特徵就是迅速與便宜,而且效果最直接。因為當事人雖然可以依循既有的途徑主張權利,如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或者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但由於前者延宕多時,所需費用可能相當高,後者的決定則無法將原註冊取消或移轉,行政救濟程序也非常的長。所以兩者可以說都不是最佳的解決方法。
而經由爭議處理程序所作出的決定,對TWNIC有直接的拘束力,TWNIC會依據此一決定,取消或移轉有爭議的網域名稱,整個程序所需時間僅約40-50餘天,可以說是非常的快速與有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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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 |
在專家小組作出取消或移轉的決定後,TWNIC何時處理此一有爭議的網域名稱呢? |
A26: |
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專家小組的決定後,會在三天內通知TWNIC。
TWNIC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2天內,會暫時先不執行此一決定內容。在這段期間內,如果註冊人沒有向TWNIC提出「申訴人已經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證明文件」,則12天過後TWNIC就會執行這個決定。
不過,如果有當事人向TWNIC提出「經公證的當事人和解契約書」,或者「撤回訴訟的證明文件、法院確定判決,或者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時,TWNIC會直接依據這些文件內容執行,這時就沒有上述等待12天的情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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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 |
在爭議處理進行中,如果有任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程序會受到影響嗎? |
A27: |
不管是在爭議處理程序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如果有法院受理這項爭議的訴訟,這個時候專家小組可以自行裁量,是否暫停、終止或者繼續處理程序。
當事人也必須將這一項法院受理訴訟的事實,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再由爭議處理機構通知專家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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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 |
有一個人註冊一個跟我商標近似的domain name,我可以申請取消嗎? |
A28: |
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除了註冊人所註冊的網域名稱,跟申訴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以提出申訴外,申訴人在申訴時還要說明註冊人具有以下兩種行為:
1. 註冊人對於有爭議的網域名稱,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2. 註冊人是惡意註冊或使用這個網域名稱。
所以,如果只證明這個有爭議的網域名稱,跟你的商標近似,是不夠的,還得證明有以上兩個要件才行哦!(請再參閱問題二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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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9: |
整個爭議處理程序所需的費用,大概有多少呢? |
A29: |
原則上是由每一家爭議處理機構來決定費用的額度。TWNIC所規定的收取費用標準,可以提供大家參考(以下數額都是最上限):
1.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如果爭議包括1-5個網域名稱,收取新台幣4萬元,6個以上的網域名稱,則收取新台幣5萬元。
2.由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如果爭議包括1-5個網域名稱,收取新台幣8萬元,6個以上的網域名稱,則收取新台幣10萬元。
不過,如果有進行言詞審理等其他程序的話,爭議處理機構可能會視情況酌收所需的費用,必須視各爭議處理機構所制訂的附則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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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0: |
如果TWNIC修正處理辦法或實施要點的規定,剛好修正前我已經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那麼進行的程序是適用新的規定嗎? |
A30: |
如果申訴的時間是在修正內容生效之前的話,還是依據修正前、舊的規定加以處理。反過來說,申訴的時間如果是在修正內容(也就是新規定)生效後,則程序就必須依據新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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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 |
A公司註冊了一個與競爭對手B公司事業名稱相近似的網域名稱,B公司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訴,撤銷A公司所註冊的這個網域名稱嗎? |
A31: |
B公司在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時,除了舉證證明這個有爭議的網域名稱,跟它所享有的事業名稱近似,而容易產生混淆外,還必須證明以下兩點:
1. 註冊人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通常在這種情形下,A公司應該不會已經用這個網域名稱的特取部分(也就是與B公司事業名稱近似的部分),來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或者可以認為說,這個網域名稱不會減損B公司的事業名稱。
2. 註冊人是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通常在這種註冊與競爭對手標識近似的情形,大多是為了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或者是為了營利,而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去瀏覽註冊人(A公司)的網站。
申訴人B公司並且應附上證據文件,以說服專家小組自己的申訴是有充分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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