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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的限制

美國紐約大學文化與傳播學系教授 Verhulst 歸納多方模式的機會與限制,提及許多組織試圖利用多方模式,解決既有治理模式正當性不足的問題。然而,為了盡可能容納所有利害關係人直接參與決策,可能導致決策效率低落。他也強調,多方模式是一連串的決策擬定步驟,眾人基於利害關係不同,投入每個步驟的程度也不盡相同;這會直接影響多方過程的產出結果,因此參與人的選擇(代表性)格外關鍵。而上述限制也是目前各組織推動多方模式時,尚未足夠反省之處(Verhulst, 2016)。

Strickling et al.(2017)歸納多方利害關係人作法的挑戰和限制,從正當性、共識決以及代表性等三個層面說明:

  • 正當性:多方利害關係人做法的首要關鍵,是參與人相信大多數人會接受並認可流程產出的結果。過去多數多方利害關係人流程之正當性源自政府或其他官方機構,但後兩者僅擔任召集的角色,無權控制其他流程。也有其他以實績建立正當性的例子,如透過持續發布通訊協定而奠定正當地位的IETF。
  • 共識決:在最理想的多方利害關係流程中,最終決策乃基於全體共識。為取得共識,不可避免將反覆經歷一方試圖說服另一方,或是一方最終同意被另一方說服,等等如此為求全而妥協的過程。但究竟何謂「共識」?一般人都知道「全體一致同意」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實現。
  • 代表性:多方利害關係人做法通常需耗費大量資源(包括時間和資金),而資源充足與否將直接影響利害關係人的參與程度及權力平衡。也因此,鼓勵甚至補助弱勢族群參與,是多方利害關係人流程成功的關鍵。除此之外,「隱隱欺生」也是多方利害關係人流程無可避免的常見問題:具備相關專業的資深參與者往往獨佔影響力及話語權,間接擠壓新人的參與空間。

多方模式最常被詬病的問題之一是成效不彰,而此問題往往源於「權力不均」(asymmetries of power)(Faysse, 2006)或「不平衡」(imbalances) (Boström and Tamm Hallström, 2013)。業界與公家機關的資源往往較民間團體充裕,而後者礙於資源受限,常難以持續參與多方利害關係人流程。更甚者,為了滿足「多元參與」的正當性,多方模式常變得過於疊床架屋,討論流程僵化、規則繁瑣且不知變通。參與多方利害關係人討論流程因此耗時冗長,而缺乏資源的團體或個人也容易因此放棄參與。

承續「不平衡」的問題,EEF也曾批判ICANN雖以「政府力量介入最少」聞名,但社群組成卻業界獨大,尤其律師組成的智財權團體,以比例而言只佔ICANN多方利害關係人社群的一小部分,卻常具壓倒性聲量。因此,ICANN雖為多方利害關係人治理模式,但業界獨大的狀況,亦顯示其不符合「平衡」的基本原則(Malcolm, 2017)。

另外,如何維護多方模式的程序正義,進而確保產出結果的正當性,也是多方模式實作上常面臨的難題。如EEF就抨擊隸屬於聯合國的IGF,每年負責決定討論議題的MAG成員由上指派,且過程毫不透明。MAG成員多由政府官員、業界代表組成,會議討論過程也從未公開(但會公布會議摘要及mailing list),明顯違反當責原則。IGF常為人詬病的另一點,是所有討論發自IGF,也止於IGF。換言之,IGF的討論無法回流各界,產生實質影響力,這也導致大眾與會意願日漸低落,多方模式名存實亡(Malcolm, ibid.)。

綜合以上看法,推動多方利害關係人治理模式時可能會遇到的限制或挑戰,可歸納如下:

  • 決策效率低落;
  • 參與的利害關係人代表性難以平衡,影響流程與產出結果的正當性;
  • 決定何謂共識並不容易;
  • 佔有資源或資深的參與者容易獨佔話語權及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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